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按照有关合同、协议内容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和监理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中标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一系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包、分包的质量、安全管理,项目分包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 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报招投标主管部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中标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任人以项目为单位负责对招标项目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开标评标监督及标后跟踪管理。
第十条 责任人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前,必须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以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开小标干大工程等虚假招标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责任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承包合同后对项目开始跟踪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分包、转包及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人负责对标后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到位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总包和分包情况。
1、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情况;
3、大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重点检查:
1、现场施工合同填写价格与中标价格是否相符;
2、工程款的拨付情况;
3、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
4、其它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
(四)施工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是否经设计部门出具、发包方认定的设计变更联系单;
2、变更工程联系单是否由各方代表签名。
第十四条 填写《建筑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的;
4、项目经理或总监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超过范围的;
5、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中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成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拟定的人员不相符或经查实有20%以上不属中标企业的;
(五)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试行。